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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說明

什麼是「監護宣告」?(摘錄司法院常見問答集)!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被保險人如受有監護宣告,保險理賠權益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被保險人如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均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喪葬費用保險金目前最高為新臺幣61.5萬元(不限本公司)。惟要保人如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原則上由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優先理賠至前開限額為止,如要保時間相同,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